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通告
惠州日报2019年06月26日
惠州南站首开区公共配套设施为我区公共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等规定,现受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办拟对位于惠州南站首开区范围建设用地进行收回,请以下用地单位(见附表)在本通告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有关用地资料到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705室区建设用地盘整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联系人:刘契松,联系电话:3273683),协商有关土地收回事宜。逾期将依法按程序处理,特此通告。
附:惠州南站首开区公共用地占用建设用地一览表
惠州市惠阳区建设用地盘整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