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外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救助5万元

惠州日报2019年08月03日

惠州日报讯 (记者游璇钰)记者日前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惠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保障好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该局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暂行办法》进行完善,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暂行办法》,我市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教育救助待遇,同时可以享受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政策,享受各类社工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社工服务等,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还可享受部分养老服务。

据介绍,《暂行办法》中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惠州市城镇户籍,不能区分农业非农业户籍的,其户籍所在地应为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此外,本市农村户籍家庭在城市社区连续居住满3年,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3年者,也可申请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符合条件高中生每人每年可享2000元助学金

《暂行办法》提出,经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包括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家庭成员还可以享受二次医疗救助,即政策外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还可享受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资助。

在学前教育就学(3至6岁)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学前教育资助1000元;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费补助1250元;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2000元;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居民,每人每年享受助学金3000元。

在住房救助方面,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租金补助标准按照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8%实施补助;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金补助标准按照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实施补助。惠城中心区的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实物保障为主;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县(区)按各县(区)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执行。

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享专业社工服务

根据《暂行办法》,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服务站、社工服务点等各类社工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社工服务。此外,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如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等服务机构享受相关服务;上述老人在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床位费用可减免50%。

在家居改造方面,《暂行办法》提出,城镇低收入家庭唯一住房所在楼房统一加装电梯,每户可获补贴5000元,每户家庭仅享受一次补贴。城镇低收入重度残疾人家庭唯一住房有家居无障碍改造需求的,首次改造可向当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经入户评估,确定进行家居无障碍改造的,按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标准实施。

据介绍,《暂行办法》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8月27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一)发送传真至:0752-2882225;(二)发送电子邮件至:hzdb2892359@163.com;(三)邮寄信函至:惠州市惠城区鳄湖路9号市民政大楼4楼社会救助科(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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