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应诉 新规下月起实施
惠州日报2019年08月12日
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规范行政应诉程序、明确应诉职责等方面存在着相关规定不一致、要求不统一的问题。制定出台《规定》,就是要规范应诉程序,落实应诉职责,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此次发布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健全工作制度机制,突出体现了“四大亮点”:一是按照“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落实应诉职责。《规定》按照“谁作为、谁应诉”的原则,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治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二是探索出庭方式多元化。《规定》明确,共同应诉案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远程在线应诉平台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庭应诉。三是建立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规定》创造性地列举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四是细化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方式方法。《规定》重点强化了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处置和执行生效裁判方面的制度设计,细化了上诉、履行等不同情形的处置要求,明确了缴纳诉讼费用、支付赔偿费用等相关程序的办理职责等,特别是为了发挥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现、反馈、纠错和监督功能,杜绝“一错再错”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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