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原因致土地闲置两年将无偿收回
惠州日报讯 (记者邱若蓉)记者日前获悉,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惠阳区在全市率先推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
根据《实施意见》,惠阳区将统筹各部门建立起贯穿土地批、供、用、查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对闲置土地在认定环节进行规范,厘清闲置原因进行分类惩处,对于企业原因导致闲置的,超过约定动工时间满一年将按照地价20%计征闲置费,超过约定动工日期满两年将按无偿收回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
建立涵盖用地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城市的扩容提质和产业发展不断对土地供应提出要求,惠阳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也面临土地闲置问题。如何有效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对于该区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区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小组制度,成员单位包括自然资源、住建、司法和信访、财政等区直部门以及各镇(街)。“对于项目引入和土地供应,不单是前期的审批和服务,土地供应完成之后的监管也同样重要。”惠阳区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投资的企业项目能否切实落地建设投产,能否按照要求及时开发,都要得到监管和明确,倒逼企业强化责任意识。
《实施意见》对土地供应完成之后的批后监管进行了明确,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对于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须另行签订限期开发承诺书(监管协议);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后,应做好批后监管跟踪工作,对即将到期仍未报建的土地权利人发出提醒并调查,全面建立批、供、用、查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要求招商商务部门在招商考察、谈判过程中,要切实把握好招商项目的可行性和在招商谈判过程中强化项目按照约定落地的责任意识和未兑现承诺的处置原则,并在项目监管协议条款中设置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违约成本。
项目地基施工未完成1/3将被认定为土地闲置
惠阳区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对于既有闲置的土地需从惩处上予以规范,接下来该局将通过清查家底,调查认定和处置,推动闲置浪费的资源高效利用起来。
《实施意见》提出,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无法动工或者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视为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动工开发是指已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需挖深基坑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反之,则将被认定为土地闲置。此外,未动工开发土地通过与已存在动工建设建筑物土地合宗后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的,已动工建设的建筑物基底面积达到合宗后土地面积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超过约定动工时间满一年按地价20%计征闲置费
认定为闲置土地后如何处理?《实施意见》提出,对于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情况,在符合惠阳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实际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要求,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地、规划条件”“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安排临时使用”方式进行处理。无法按照该方式协商一致的可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记者注意到,若企业对照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在约定动工日期前30天内主动提出延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实属政府方面原因无法按时开工的,商住用地给予延期半年,工业用地给予延期一年,其他性质用地酌情给予延期大于半年小于一年。
若因企业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实施意见》提出,一旦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企业未能解除闲置认定将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和转让登记;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在闲置解除前将禁止土地权利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针对行业普遍关注的能否无偿收回的问题,《实施意见》针对全区土地闲置的情况,设置2017年6月11日作为企业取得土地的时间分割线。在此之前因历史原因导致闲置的,以政府原因消除之日起开始计时;而在这时间之后取得的土地闲置,则将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监管,超过约定动工时间满一年认定企业原因闲置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地价20%计征闲置费,超过约定动工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将按无偿收回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