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坟通告
惠阳府[2019]41号
惠州日报2019年09月12日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阳区201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329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区政府依法征收淡水街道新桥经济联合社属下的246.9585亩,作为惠阳区201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上述地段范围内的地坟、金埕、阴城等坟主,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到淡水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0752-3351494)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 上一篇:关于江北十一号小区金宝江畔花园锦江阁 住宅楼加建电梯的公示
- 下一篇:减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