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率先立法 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家长老师们希望条例更细致
“熊孩子”上课喧闹,老师或可依法“罚站罚跑”。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这意味着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对此,家长、老师们怎么看呢?
▶▷新规 可采取罚站、慢跑等措施
调皮捣蛋的学生该怎么管?能不能罚站罚跑?能不能惩罚?对老师来说这是一个难题。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问题。9月24日提交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出,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尚未达到违纪处分的行为,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措施。
具体来说,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草案也明确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说,草案将罚站、罚慢跑等教育措施和“体罚”“变相体罚”的定性进行了区分。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可以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看法 应更详细,让老师有法可依
教师惩戒权提出后,如何行使教师惩戒权、如何界定惩罚措施等问题成为教育界关注的话题。对于此次草案,大部分受访的家长和老师们都认为,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教师行使惩戒权,更好地教育学生。
“我认为教育应当‘恩威并施’,对正确行为进行肯定,对错误行为要进行否定。如果教师没有惩戒权,很难在学生中树立威信。”我市某小学一年级班主任王老师说,如对低年级学生的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适当的惩戒就很有必要。“一个班假如有一两个学生没有纪律意识,上课喧闹、影响他人,而老师语言劝导无效的话,就会对整个班级的学风造成很大影响。如果老师可通过罚站之类的惩戒,让学生明白后果,就能有效地在早期将他们引导过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家长们看来,明确界定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更加重要。“我赞同老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一定要把握好度,不能变成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以免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家长兰先生说。
多数受访者提出,《条例》应更加详细,让老师有法可依,解决“不敢管”和“校闹”等问题,真正起到教育作用。
惠州日报记者林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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