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不等同生育假期工资

惠州日报2022年03月14日

宝宝出生后,宝妈们马上面临买奶粉、尿布等育儿费用压力。对我市2021年1月13日后生育津贴由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改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调整,不少宝妈表示,按照“缴费与待遇对等”的原则调整政策能够理解,但因为生育津贴减少导致生育假期领到的钱减少了,增加了育儿压力,为此感到自己权益“受损了”。其实,生育津贴并不等同于生育假期工资,生育津贴的调整不影响生育女职工按规定应获取的生育假期工资。

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全额工资(含各类津补贴)。生育津贴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是减轻单位用人成本的补助。生育津贴高于参保人生育假期前原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发放给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职工生育假期前原工资标准高于生育津贴的,生育津贴不再发放给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因此,女职工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原则上并不因生育津贴的调整而减少。

记者了解到,部分用人单位在执行生育津贴发放过程中存在发放不够规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本应在职工休产假期间足额发放职工全额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等),职工生育津贴的补给对象是单位而不是个人。但在实际执行政策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只返还职工的生育津贴,不按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有的发职工基本工资和返还职工生育津贴,不发绩效奖金;有的除发放职工全额工资外,还返还职工生育津贴等,造成不同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的待遇不一致,职工误以为生育津贴与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收入相同,对其本人的生育假期间待遇有误解。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全额发放参保人生育假期间的工资,或未补足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造成职工利益受到损害该怎么办?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有关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特约通讯员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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