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堆杂物涉嫌违法,大亚湾法院以案说法

生命通道不容“添堵”

惠州日报2023年07月06日

家门口摆个鞋柜,楼道里放辆儿童车,拐角处堆放杂物……在住宅小区里,这样的现象很常见。很多人以为,自家门口就是“私人领地”,放点儿杂物没什么。真是这样吗?大亚湾一小区一对邻里为此产生了纠纷。近日,李女士将邻居张先生诉至大亚湾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将杂物搬走,消除安全隐患。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被告人不得在自己住房所在楼层的公共区域堆放任何杂物,临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案件回顾

楼道堆积杂物引发邻里纠纷

“儿童车放在消防通道是不对的,这样逃生通道就堵上了。”“放在旁边不影响你出行的。”李女士和张先生是大亚湾某小区的邻居,两家房门所共用空间大约2平方米。李女士诉称,自2019年房屋交付入住至今,邻居张先生在公共消防通道处摆放了大大小小的儿童车、捡来的纸皮箱等杂物。

因担心带来消防安全隐患,李女士多次与张先生一家交涉,也请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派出所及消防队出面协调,但“每次执法人员一离开,他们又把东西搬出来”,两家人因此闹得很不愉快,邻里关系紧张。因多次沟通未果,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大亚湾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将杂物搬走,消除安全隐患。

接案后,承办法官研判案卷,发现两户房产均处于同一消防门内,共用一条通道通往最近的安全出口。在确定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后,法官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张先生及家人不得在自己住房所在楼层的公共区域堆放任何杂物,临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应当保持自己住房所在楼层的消防通道下行方向畅通,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影响通行。

法官说法

不能占道将“共有”变“专有”

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共同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李女士家和张先生家门前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系公共区域,业主们对此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且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即按照通道本身的功能)恰当使用,不能占道将“共有”变“专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为图一时方便在楼道上堆放杂物,如遇火灾险情会妨碍逃生和灭火救援,会对全体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如果因堆放的杂物造成他人损失,堆放人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包括张先生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应依法使用住宅内通道,保持过道畅通,方便邻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生命通道不容“添堵”。小区楼道的环境治理,需要每个业主养成文明习惯,共同维护。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和宣传力度,与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形成合力,积极履职。小区居民如遇到楼道堆放杂物等情形,可以第一时间通知物业要求予以清理,也可向当地消防大队举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惠州日报记者曾静妍 通讯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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