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粤龙门执D罚字(2022)14号
惠州日报2023年08月03日
高豆康(身份证号码:412726200206082053):
你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案,我局对你作出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粤龙门执D罚字(202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地址:龙门县龙城街道龙新路250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我局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博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龙门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