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惠州日报2024年12月03日

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在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东坑村南蛇坑新塘尾地段厂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生产存在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发生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法定代表人对依法报批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及环境影响的认知不足。尽管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停工、停产,并将机器设备进行拆除,使用的沉淀池也进行拆除和填平处理,但我公司仍然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内容均没有异议,并诚恳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关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我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二、全公司自上而下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制,高标准实行规范化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履行生态环境社会责任,在守法达标基础上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做保护环境的良心当事人。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公众监督!

惠州市佳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振娟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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