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时报讯 记者骆国红 今日,《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 《办法》经2018年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东时记者了解到,我市在实践中探索推进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截至2018年5月,全市共认定并公布第一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190家,分布在各个行业。
“惠州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象灾害多发,近年频频遭遇台风、暴雨、洪涝、雷电等较大自然灾害。”市气象台有关负责人介绍。
“提升灾害应急和防御能力尤为关键。”该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3月1日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惠州市在实践中探索推进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通过公布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初步建立了“风险识别、隐患整改、评价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较好的工作经验,截至2018年5月,全市共认定并公布第一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190家,分布在各个行业。”市气象台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第一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中,危化易燃易爆场所类81家(42.6%),供水供电通信等民生单位14家(7.4%),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83家 (43.7%),其他及在建大型工程12家(6.3%)。
东时记者注意到,《办法》共六章32条,内容体现了“两个明确”“三项规范”“四个强化”的特点。《办法》同时明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办法》同时提出,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组织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