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2022年01月25日惠州日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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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广东衡汇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惠州市惠阳县淡水南三西路四楼南壹单元和东壹单元2套房产(该物业由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1403执113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所有权),由于原合同遗失,现需到原开发商补办合同过户手续。本人声明,原合同作废,如有异议,请在15天内与本人联系,联系电话:13725046999。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松波

202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