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卫生健康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2022年03月04日惠州日报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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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丙红(身份证号441424198110054838):
你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被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已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惠东卫医罚字〔2021〕W11号)。在处罚决定生效的期限内,你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本局于2022年3月2日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惠东卫催告字〔2021〕W11号),本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催告书,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东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