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首份《家庭教育令》发出

督促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2年04月20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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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培养靠教育,而教育的基础在于家庭。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各地陆续发布《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正确行使监护责任,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

探视孩子受阻该如何办?未实现探望权可以拒付抚养费?近日,惠东法院在一起抚养费纠纷中,对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双方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据悉,这是我市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

未实现探望权父亲拒付抚养费

2019年8月,沈某(妻子)与黄某(丈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大儿子小达(化名)与二儿子小锦(化名)均由父亲黄某抚养,并由父亲承担全部抚养费。

离婚后,小达与小锦均跟随母亲沈某生活,父亲黄某仅于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每月支付200元至1600元不等的抚养费,离婚至今,共支付了6800元抚养费,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

小达与小锦遂诉至惠东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尚欠的抚养费以及教育费等合计15万元。庭审中,黄某辩称沈某阻挠其行使探望权,主张沈某侵害了其抚养权。

惠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两原告诉请黄某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抚养是义务,黄某不能以未能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沈某与黄某应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妥善处理抚养费及探望权问题,让孩子能同时感受到父爱与母爱。

法院

发出《家庭教育令》纠正父母监护责任

为指导、督促黄某、沈某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惠东法院对法定监护人黄某、沈某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对监护人黄某、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内容为:一、义务履行人黄某应当积极主动支付抚养费,积极行使探望权,在探望期间不得存在虐待、隐匿、转移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义务履行人沈某应积极配合黄某行使探望权,不得存在个人或阻止他人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三、义务履行人黄某、沈某应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关心、关注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子女健康成长。

惠东法院法官认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长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惠州日报记者邱若蓉 通讯员张二好 陈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