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扰乱核酸检测秩序应担何责?

2022年05月20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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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女子扰乱核酸检测秩序,被判拘役5个月;厦门一男子不遵守防控措施导致1200余人隔离管控而被逮捕。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法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扰乱核酸检测秩序,一女子被判拘役5个月

5月11日,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韩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去年底,在瓦房店市五一路义勇小学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点,被告人韩某两次穿过警戒带实施插队行为,其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并制止后,被告人韩某用手推搡执勤民警,并用拳头殴打其上身和头面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行为触犯袭警罪,综合考虑后遂判处其拘役5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自觉配合执法执勤民警、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工作,不得罔顾集体利益。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遵守法律底线,约束自身行为,对每一位防疫工作者给予充分尊重、最大支持,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追悔莫及。

不遵守防控措施致1200余人被隔离管控,一男子被逮捕

5月9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宾批准逮捕。

今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冯某宾从有本土病例的江西省抚州市返回厦门市后,拒绝执行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2〕第2号通告的预防、控制措施,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未立即进行核酸检测,且在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后仍多次出入公共场所。4月2日,冯某宾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与其密接的600余人、次密接的600余人被隔离管控。4月6日,冯某宾因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集美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展进一步调查查明,冯某宾隐瞒其还持有其他手机号码和到过外省涉疫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情况,导致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溯源其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4月27日,冯某宾经隔离治疗结束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以案释法】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且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冯某宾的行为需负行政责任,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冯某宾还需负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本版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周智聪 通讯员周鑫 唐运胜 郭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