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与龙门县麻榨镇非法处置填埋铝灰的张某签订惠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赔偿金额为85.14万元。这是我市今年第3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
记者了解到,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代表市生态环境局签订我市今年首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之后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市生态环境局趁势而上、顺势而为,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力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前置的制度优势,分别在4月25日和5月7日与赔偿义务人达成2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及赔偿金额107.13万元。
在突击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
记者了解到,我市今年第2宗、第3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均发生在龙门县。
第2宗案件涉案企业是龙门县永汉镇某拉链加工点,是去年9月3日接群众投诉后,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会同龙门县公安部门到龙门县永汉镇开展夜间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中发现的。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水样中pH值、铬、铜、锌等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因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作进一步调处,目前该拉链加工点的实际经营者已被依法逮捕。
今年第3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涉案人张某在麻榨镇非法倾倒填埋铝灰,是去年7月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案件调查取证时,获得事发地可能存在非法处置固体废物行为的线索。经过专业机构检测鉴定,判定该非法填埋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
多部门参与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时对涉案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偿,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多次与赔偿义务人家属及其代理人磋商,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今年4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会同龙门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利用线上远程系统与第2宗案件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其错误行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1.99万元。
经磋商,张某表示愿意承担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支付本次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事件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85.14万元(含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事务性费用及律师费)。该案有力破解了“环境损害政府买单”困局,赔偿义务人会自行清理被填埋危险固体废物铝灰,修复受污染环境。
延伸阅读
2020年来已办理20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从赔偿范围、赔偿权利及义务主体、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再次明确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的工作要求。
自2020年8月《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实施后,惠州市于2020年12月印发《惠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案》,并于今年5月制定实施《惠州市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4+N”实施方案》。
依据最近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本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我市对行政处罚案件和涉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筛查,大力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立案实践活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数据显示,2020年,我市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宗,涉案金额235万元;2021年,我市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3宗,涉案金额1218.75万元。今年以来,我市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宗,涉案金额166.92万元。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共分为7个环节,包括:线索筛查、案件调查、组织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形成调查报告、开展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效果评估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及时立案启动索赔程序。为查清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被指定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也可以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上述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实施中的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还将由指定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绩效评估,确保生态修复成效。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今年以来3宗案件的成功磋商,进一步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加强了环境治理社会共同参与体系建设。与此同时,也警示相关企业要依法生产经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本组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 通讯员惠环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