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决定书(1号)

2022年06月20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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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合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杨光册(身份号码:522323198604017112)于2013年5月17日经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你单位未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截止至2022年4月18日,我局已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杨光册工伤职工保险待遇26473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264735.8元。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且无法联系,无法将本决定书送达你公司,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博罗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