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定的法规文件。《办法》细化完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规定,规范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
《条例》首次确立了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办法》贯彻落实《条例》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全面监测要求,共7章47条,从总则、职责与义务、不良反应报告、不良反应分析评价、不良反应调查、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作出系统性要求。
《办法》有何特点?1.《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定的法规文件,对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2.《办法》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各类主体均应当收集、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3.《办法》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产品标签、官网等向消费者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主动收集化妆品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4.《办法》对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技术支撑力量进行顶层设计,进一步凸显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对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
相关链接
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名单
第一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
1.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2.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3.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4.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6.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7.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8.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9.武汉市第一医院(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10.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11.海南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海南省皮肤病医院)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第二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
1.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2.江苏省人民医院
3.苏州市立医院
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5.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6.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7.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8.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9.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0.烟台毓璜顶医院
11.淄博市中心医院
12.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13.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14.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
15.重庆市中医院
16.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17.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组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