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强制搭售将被禁止

2022年08月04日惠州日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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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包括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等细则,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9日。

售前建立产品、人员分级制度

“我们注意到了管理办法要求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我市某寿险公司销售主管说,过去业内确实有一些个人或单位分销保单,但是随着监管加强,非保险从业人员销售的情况几乎没有了,保险公司对代销机构的选择也越发谨慎。

记者注意到,在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上,《管理办法》提出建立产品分级制度,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

同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长期险销售人员变更,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告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单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并明确告知原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不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禁止炒作保险产品停售及价格变动

过去每到一个险种发生变化时,总能在朋友圈或者自媒体上看到一些关于“停售”的炒作,尽管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但这样的“宣传”依旧时不时上“热搜”。此次《管理办法》特别提出,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费率的费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时点等信息。

在个人营销宣传方面,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在保险公司未就某一保险产品发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公告前,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在保险销售中向他人宣称某一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者调整价格。

禁止强制搭售 不得代签名

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上,《管理办法》提出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确认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监管制度规定,要求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签署或者确认投保声明、风险提示、投保提示书、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等文件,或者符合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书材料。通过电话销售保险的,可以以签署投保单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销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回溯确认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很多消费者申请保险赔付时往往被告知“责任在免赔条款中”。作为保险公司,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提醒消费者,也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解释说明。

《管理办法》还提出,投保文书材料应当由投保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保险业务活动相关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书材料中签名。

设立便捷的退保渠道

近年来,“代理退保”黑产事件频发。某保险公司就遇到过一个月内频繁发生退保事件,且当保险公司致电当事人时,往往并非退保人本人。“我们客服接电话时能明显听出是录音,还有的背景音里有人在教唆回答问题。”

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上,《管理办法》禁止不当代理退保。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要求完善退保管理。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上披露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并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同时,应当设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后,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办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记者了解到,业内一直关注“代理退保”黑产,各公司也想方设法制定相关政策来化解这类风险,新规的相关要求,意味着保险公司在退保流程上要更加细化。

目前,《管理办法》还有一些细节在征求意见中,而后续以该办法为基础的分领域实施细则也将陆续出台。

惠州日报记者刘乙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