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伟波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杨志成与杨瑞梅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杨志成对宋伟波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杨瑞梅,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宋伟波先生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新债权人杨瑞梅履行全部义务。特此公告。
公告人:杨志成 杨瑞梅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