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3年1月6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01月07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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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惠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一名负责人;
四、曾担任本市正市职的在惠老同志;
五、出席政协第十三届惠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委员;
六、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