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更正登记的公告

惠阳自然(公告)〔2023〕3号

2023年02月10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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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刘文凡取得位于惠阳区秋长高岭公用事业局规划小区23号面积为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惠阳国用(2016)第0500046号。

2020年,因不服上述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何文彦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9月,惠阳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惠阳府行复〔2020〕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了我局的勘查人在领勘人的指认下认定了涉事地块为空地,与事实存在不符,涉事土地使用权办理转移登记时已建有建筑物,确认了颁发惠阳国用(2016)第050004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之规定,事实上,涉事土地使用权办理转移登记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综上,涉事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确有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请土地权利人刘文凡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至我局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