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现就开展做好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二、申报时间
年审申报:2023年申报年审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缴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属期为2022年度,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https://nskstb.gddpf.org.cn:8443/wbxt/#/login)进行办理。
(二)上门申报
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用人单位可到市级残疾人就业年审机构或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他县(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申报信息
用人单位需要网上申报或现场提交: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3.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4.残疾人证或荣残军人证
5.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6.残疾人职工参保缴费有效凭证
7.残疾人职工工资信息
经审核,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四、有关劳务派遣用人方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缓减免缴保障金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机构申请办理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六、优惠政策延续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七、其他
(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业务网报系统:
https://nskstb.gddpf.org.cn:8443/wbxt/#/login
(二)相关政策及表格可登录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l.huizhou.gov.cn/)进行下载
(三)上门申报地址:
1.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电话:2898753
2.惠州市惠城区红花湖南出口福安路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咨询电话:2353852、2353958
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