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会发生许多意外,一场工伤事故有可能摧毁一个职工乃至整个家庭的幸福与希望。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则为广大劳动者保驾护航,为工伤职工遮风挡雨,为工伤职工家庭支起顶梁柱、托起明天的希望。
近年来,惠州市社保局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不断保障和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让“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失有所助、伤有所保”走进现实,托起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工伤保险助力为工亡职工安排好“身后事”
34岁的李某辉受雇于深圳市某公司惠州分公司,2021年12月24日,一次高空作业时,李某辉不慎坠落,经送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仍在2022年3月19日救治无效死亡,留下年迈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孩子。李某辉一直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意外离世,不仅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也让家人的生活陷入困难,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正当李某辉全家上下为以后的生活不知所措时,一片希望之光照亮了这个陷入阴暗的家庭。原来,李某辉所在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向惠州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及申请材料。该中心收到申请后,立即按照相关程序为李某辉办理工亡待遇赔偿相关工作,最终李某辉家属获得工伤医疗费22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工伤丧葬补助金5516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亡次月开始每人每月发放1654.92元,每年还将根据调待通知进行调整(其父母发放至死亡,女儿发放至成年)。对此,李某辉家属内心感到莫大的慰藉。
工伤事故猛于虎。职工因工死亡,对家庭而言无异于天塌地陷,不但给亲人造成巨大的创伤,而且会影响或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工亡职工留下的孀妻弱子、白发父母,将因此变故而使生活陷入举步维艰、难以为继的境地,所幸李某辉所在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安排好工亡职工的“身后事”,工伤保险也发挥了“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依、失有所助”的作用。
见义勇为身亡视同工伤
2022年9月,张某鸿为挽救一名轻生跳江女子的生命不幸身亡。此后,他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将张某鸿见义勇为的死亡视同工伤。2023年3月,张某鸿的家人拿到了101万余元的各项补助金。
时间回到2022年9月7日凌晨,任职于惠城区某街道建设业务部的张某鸿完成了一天工作,在回家途中发现一女子欲跳江轻生,立即上前劝说无效,随后该女子跳江轻生,张某鸿随即下水救人。经张某鸿和周围群众合力救援,轻生女子被安全救起,但张某鸿却因体力不支,未能上岸而不幸身亡,将生命定格在29岁。
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惠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惠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张某鸿不顾个人安危对轻生落水女子开展施救,因体力不支未能上岸不幸身亡,其行为符合《条例》第九条、《办法》第二条规定,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惠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决定确认张某鸿同志为见义勇为人员。
2022年11月,惠州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张某鸿在面对一个即将消失的生命,他没有冷漠、没有退缩,而是选择奋勇救人,这种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张某鸿因见义勇为的死亡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2023年3月,张某鸿的家人获得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偿金101万余元。
其实,在惠州,见义勇为身亡视同工伤获得补偿并非个案。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惠州大力弘扬好人精神,用典型的力量激励和带动群众行善事、积善德、扬正气、促和谐,倡导文明新风,全面播撒文明的种子,“见义勇为”行为频现,惠州市社保局也按照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要求,对见义勇为符合工伤行为的个人及时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为意外“兜底”
“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我受伤后肯定无法得到有效的治疗,接下来的生活也很难有保障。”近日,在谈起自己受伤后的治疗经历,黄某根深有感触地说。
黄某根是惠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2022年3月5日,他在卸货时不慎脚踝扭伤,经工伤伤情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距骨骨折、双踝关节严重扭挫伤。
2022年3月25日,黄某根在用人单位协助下,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黄某根在受伤期间已经在惠州市参加工伤保险。黄某根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2022年5月26日,经伤残等级鉴定,黄某根鉴定为九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5万余元,伙食费3700元,一次性伤残津贴54135元。如本人辞职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幸亏有了工伤保险,我的个人利益才得到‘兜底’保障。”黄某根庆幸地说。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是广大职工应有的权益保障。工伤保险能够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职工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够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希望所有用人单位都能提升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自觉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李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