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3年04月25日惠州日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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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惠州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城乡分类标准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广东省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工作,并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其他行政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由属地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农网、城网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统计用区划分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中的城乡分类标准来划分确认的,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第六条 本市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切实保障基本满足社会需要,促进零售户规范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立足整体和全局,有序推进城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通过综合分析各市场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相关的因素,区分农网、城网两种类型,采取间距控制、数量控制的方式对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第八条 间距控制,是指以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为测量起点,与其间距小于50米的本市零售点最多只有1个。不满足间距控制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数量控制,是指通过分析各市场单元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现状、发展规划、城乡分类等因素,以全市每年1月1日农网、城网零售点数量为基础,结合全省2023年至2025年农网、城网规划情况,设定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年度农网、城网的规划数量。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及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本年度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和现有零售点数量。

第十条 当最小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数量时,该最小市场单元内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烟草专卖局应引导申请人按农网、城网两种类型分别排队轮候;当最小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少于规划数量且有申请人正在排队轮候时,烟草专卖局应引导不在排队列表的新办申请人按序进入排队轮候,对未排队到号的申请人提交的新办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同时通知排队到号的申请人重新提交新办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零售点的间距限制和数量限制:

(一)申请人申请新办时在广东省内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持有合法有效一、二级残疾证(不含残疾军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是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且守法经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残疾军人,申请新办时在广东省内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者主动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歇业后,在3个月内且不超出原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持证人主动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歇业后,在3个月内且不超出原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主动向原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歇业后,在1个月内且不超出原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原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六)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导致持证人经营场所不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持证人主动向原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歇业后,在1个月内且不超出原许可证有效期限,向现管辖的本市的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应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符合第(一)、第(二)项规定的仅限本人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游戏、博彩等设备或利用游戏、博彩等方式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除外;

(十一)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铁皮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十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没有实质性的物理间隔,不是相互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十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内摆放农药、化肥、鞭炮、燃气、汽油、油漆、五金化学用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如:农药化肥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燃气燃具零售点、汽油柴油燃料零售点、油漆装修建材零售点、五金化学用品零售点、生鲜肉品海产品零售点、洗涤护理服务点、车辆维修服务点、美容美发服务点等,但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十五)经营场所距离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

(十六)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七)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十八)无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位于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且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场所,或位于禁止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封闭式厂区内除首层沿街商铺外的经营场所;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布局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因国家政策法规和改革要求、社会经济环境改变等导致制定本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客观事实发生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本规划,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业态包括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其他类等。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两者的入口分设,在空间上有明确的区域界线、有实质性的物理间隔,不能直接互通。经营场所是否独立的具体情况,由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记录,并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按照本规划进行距离测量时,可使用卷尺、滚轮尺或电子测距仪等工具,以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出入口门框中心点(下称申请点)作为测量起点,以附近的持证零售户经营场所出入口门框中心点(下称参照点)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下称校门点)作为测量终点,测量行人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前提下,从申请点到参照点,或者从申请点到校门点之间,正常步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幼儿园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可与该中小学、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道。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乡分类标准,具体可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统计标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一栏查询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农网包括位于乡中心区(城乡分类代码210)、村庄(城乡分类代码220)的客户;城网包括位于主城区(城乡分类代码111)、城乡结合区(城乡分类代码112)、镇中心区(城乡分类代码121)、镇乡结合区(城乡分类代码122)、特殊区域(城乡分类代码123)的客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2月22日印发的《惠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2年调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惠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