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告知承诺制”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更省心

2023年05月17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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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井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因工伤抢救无效死亡。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于2021年11月9日认定井某某确属因工死亡。认定工伤后,其近亲属遂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供养其子女的抚恤金。惠州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实行“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据申办人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业务。

这是市社保局大力推行社保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给老百姓带来贴心、暖心、便捷服务的一个缩影。为给办事群众提供便捷服务,市社保局进一步推行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用“信息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让政务服务有“速度”更有“温度”。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的规定,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供“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却是最难核实的条件,且相关规程中并未明确“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的具体出具单位。在该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前,申办人往往跑了很多部门甚至基层组织也无法取得该证明。因找不到开具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拒绝开具此类证明,导致该证明成为参保群众办事的一个堵点。同时,社保经办人员根据现有规定也很难向办事群众提供有效指引,在核定时同样感到非常困惑,基于“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概念模糊且难以界定,社保经办机构因核定供养亲属也引发了不少矛盾,成为工伤经办业务中的难点痛点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近两年惠州市推进开展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选定为工伤保险服务试点事项,“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涉及第三人原因造成事故的医疗费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两个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通过广东省全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等渠道,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实。

惠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自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来,坚持最大限度惠企便民原则,坚持“用承诺代替证明,以信用代替跑腿”,通过不断优化告知承诺流程,精准提供便民服务,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基金风险防控,目前已实现“工亡待遇申领”等14个社保事项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过不断优化改进经办规程、事项告知书等内容,采用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确保告知承诺制实施,群众办事无需再提交原始材料,在数据上做“加法”“乘法”,实现群众办事少跑腿,甚至零跑腿。

在方便群众的同时,惠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充分借助第三方力量,完善异地稽核和异地社保协查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防范基金风险。既实现“减证便民”,最大限度减轻群众办事负担,又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切实提升了群众对社保服务的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相关链接

可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14个社保事项

工伤: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涉及第三人原因造成事故的医疗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养老:无固定收入证明;职工供养的年满16周岁直系亲属就读全日制高中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社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死亡、失踪、被留置或判刑等的证明材料;继承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

失业: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本组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