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

野外用火管理将有“法”加持

2023年05月30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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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市野外用火管理将有“法”加持。5月29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这是我市表决通过的第9部地方性法规。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8年多的时间里,我市已有8部地方性法规颁布施行,1部地方性法规已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以外区域的野外禁止行为及特殊用火管理规范以及法律责任,弥补上位法的空白。其中明确,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法背景

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在惠州落地实施

我市是广东省内首个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地级市,森林资源丰富,全市林业用地面积1028.48万亩,森林覆盖率61.66%,森林蓄积量4150.85万立方米,森林防火任务艰巨繁重。

据统计,近年来我市年均处置森林火情火灾100多宗,99%的起火原因与不当野外用火有关。森林火灾扑救难度大,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制定《条例》是进一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省委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相关实验表明,秸秆焚烧期与非焚烧期相比,细粒子的平均浓度会增长4至7倍。不当野外用火所引发的森林火灾和大范围无序焚烧秸秆是导致环境空气中的PM10、PM2.5浓度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通过立法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可减少对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

2021年4月3日,惠城区红花湖金榜隧道南侧山头发生一起山火,引发社会各界对野外用火管理的广泛关注。惠州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野外用火行为,有效预防火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制定《条例》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在惠州落地实施的需要。目前,国家和省都没有野外用火管理的专门法规,上位法对野外用火管理只是作出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操作层面不够具体化。关于农村生活生产区、城市建成区的野外用火管理,目前在立法层面来说还是空白。此外,我市野外用火管理还存在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部门权责不明晰、管理力度不够大等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

制定过程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条例》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体现在立法全过程、各方面,通过向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负责人的意见,并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各界等公开征求意见,力求立高质量的法。同时,《条例》制定过程注重听取和吸纳群众意见建议,《条例》一审后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禁止焚烧秸秆相关规定,先后两次前往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对于焚烧秸秆不能“一禁了之”的呼声,在立法条文中给予了充分考虑。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在野外用火管理实际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立足惠州实际、市情,在《条例》立法的制度设计、安排中体现惠州特色;回应社会关切,对现实工作中迫切需要规范调整的事项作出规定,增强立法工作的可执行、可落地。

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今年1月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后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

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六条不分章节突出本地特色

《条例》不分章节,共分为十六条。篇章结构精简,框架设计合理,贴合地方实际,突出了本地特色,符合地方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记者了解到,《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的第七条关于投诉举报制度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条例》第八、九、十条,分别按照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及其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野外禁止行为及特殊用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特殊用火的要求,避免野外用火管理中法律法规适用、调整的空白和盲区。

其中,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行为包括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使用火把照明等。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成区野外禁止行为包括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落叶、残枝、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禁止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烧野蜂、熏蛇鼠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明确,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特殊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对于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秸秆综合利用,《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综合利用秸秆,并将秸秆利用的技术、设备、项目纳入财政资金扶持范围。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收集、移除、回收利用田基草、果园草等,减少野外用火行为。

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 游璇钰 通讯员何振兴 谢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