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位于惠州市新圩镇元洞村山背一路7号,2023年3月15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对我司废水设施检查,本人李金华因环保意识不足,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彻,未及时申请环保设施验收,发现问题本人已及时申请验收,对此我深感愧疚。
本人就此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做保护环境的守法公民。
以上承诺请社会监督!
李金华
202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