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可能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导致身体生理功能障碍和心理功能障碍,影响伤残者的生活质量。为更好地恢复和提高病人的身体功能,满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值得一提的是,辅助器具配置是有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配备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拐杖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2019〕22号文,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时发生的下列四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在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不含本规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同时,《规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已认定工伤的,因伤情需要立即配置《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中的矫形器(不包括截瘫行走矫形器)和压力衣的,工伤职工、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配置前先通知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报备表》进行备案。工伤医疗、康复终结后,再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确认予以配置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规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指出,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不能配置的假发及生活类辅助器具,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予以配置的结论后,工伤职工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自行购买,并提交《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自行购买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自行购买并凭相关发票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费用。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赖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