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龙自然资土执告〔2023〕26号
2023年12月28日惠州日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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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龙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粦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712281365J
住所:龙门县平陵镇龙平路苗埔场内
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龙门县平陵街道晨光村苗圃场占用土地建楼房、铁皮房、板房、水池等,占用的土地面积572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1.9平方米(林地166.8平方米、果园地115.1平方米),建设用地5444.5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5726.4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572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5444.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81.9平方米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拾贰万玖仟零贰拾元整(629020.00元),上缴国库。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特此公告。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