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03月18日惠州日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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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标:

你于2023年11月7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违法销售总额50%的罚款,即罚款70500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惠阳烟处[2023]第135号),你应当自本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烟草专卖局或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