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日报讯 (记者李芳娟 通讯员刘秋璇)“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这是人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然而,总有一些人屡教不改,一次次以身试法,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为主动适应醉驾治理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筑牢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思想防线,5月23日上午,惠阳区普法办联合惠阳区人民法院,邀请全区各单位领导干部代表150余人,通过“现场+观看直播”等方式,旁听一起醉驾案件庭审,以鲜活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被告人张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刑事处罚,此次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9mg/100ml,负事故主要责任,再犯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旁听人员全程认真观摩,仔细聆听。法庭审理后,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审判长依法对该案当庭进行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示范效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职人员更应以身作则,摒弃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坚决不做‘案中人’,带头树立好、维护好国家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旁听人员感慨道。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的情形,同时,也明确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突出惩治危险系数高、人身危害性大的醉驾行为,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这是继《意见》实施以来,惠阳首次大规模组织庭审旁听活动,以“现场案”作为“活教材”,让国家公职人员对醉驾新规中入刑条件、社会危害、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了更加直观、形象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告诫公职人员知敬畏、守底线,增强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和守法意识,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