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执法方式,引导违法用人单位主动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自觉守法,近日,《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观察期”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印发。《方案》明确,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用人单位,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引导用人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实施,有效期三年。
新业态违法用人单位可给予合理执法观察期
《方案》首先明确了“观察期”的适用范围和情形,即对本市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本可予以行政处罚违法的当事人,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用人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柔性执法,或者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方案》同时列举了不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情形,如存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经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已适用过免罚清单或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的;近二年以来被查实的有效举报投诉达三次以上,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近二年以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违法行为造成突发事件或者造成严重、重大影响的;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违法行为,其中一个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给予执法观察期的行为。
执法观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方案》明确了“观察期”的适用程序。《方案》指出,案件承办机构应在立案后,对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进行初查,认为可适用的,提出对当事人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具体意见及责令改正决定的具体内容,提交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分管执法及分管法制审核的负责人联合签发责令改正决定,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其给予执法“观察期”,同时明确违法行为的整改内容、要求、时限等,告知其达到执法观察期整改要求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方案》指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应明确给予执法观察期限;观察期时限由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决定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现场调查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当事人未在执法观察期内主动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执法观察期截止后及时核实其整改完成情况,并将有关核实情况形成证据附卷,按办案程序继续办理。
《方案》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与案件审核机构应当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审核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执行。
《方案》强调,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由裁量权规范性文件中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等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市人社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在人社领域实施的执法“观察期”制度。该制度是对首违不罚等执法政策的补充完善,将为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创造更包容、更宽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执法‘观察期’的实施旨在为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帮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是对违法行为的放任与纵容。相反,我们将采取更为精准、科学的监管方式,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公正。”该负责人表示,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对优化营商环境、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一次生动实践和积极回应。同时也希望在这一制度的推动下,企业能够自觉合规经营,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丁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