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决定书
2024年11月12日惠州日报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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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娟:
因实施惠州市新民洛塘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水口街道新民洛塘片区JD131-15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公告》(惠城府〔2024〕53号)相关规定,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收回李雪娟名下位于惠州市水口荔城区1号区A-03栋2号面积为10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惠府国用(2008)第13021700819),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柒仟贰佰柒拾伍元整(¥1187275.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水口街道办事处
惠州市惠城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