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粤1323民初2955号

2024年11月21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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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俊源与被告刘丹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粤132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送法律效力,判决第一项“被告刘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肖俊源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置顶不少于7日);如被告刘丹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惠州日报刊登道歉内容(内容由本院审核确定),费用由被告刘丹负担。”因刘丹(微信名称:山姆代购)之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肖俊源的不实言论,侵害了肖俊源的名誉权,造成肖俊源的负面评价。现刘丹对肖俊源的名誉权造成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向肖俊源郑重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肖俊源的相关言论视频。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