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5年2月12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02月13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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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惠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四、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曾担任本市正市职的在惠老同志;
六、中央和省属驻惠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直副处以上有关单位和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
八、出席政协第十三届惠州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九、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