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新办法实施

期限内搬迁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

2025年03月06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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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事关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征收进度也直接影响着项目落地和产业发展。日前,惠州市政府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办法》在原有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

调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时间,增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不确认的处理方式,增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处理方式……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明确土地调查结果不确认处理方式

新办法有哪些变化?记者留意到,《办法》进一步明确市、县(区)部分职能部门职责,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事项,增加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不确认的处理方式,增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听取意见要求,增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处理方式,加强征地后的土地管理,完善补偿后的房屋移交要求等。

在落实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事项方面,《办法》明确,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

此外,以往土地现状调查及补偿登记阶段往往会因为结果不确认导致纠纷。《办法》中增加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例如,《办法》提出,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同时,在后续的补偿登记条款中增加了“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的内容。

为了保障村民权益,《办法》还增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处理方式。《办法》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调征地补偿的公开透明。要求县(区)人民政府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征地信息和补偿标准。

鼓励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

《办法》列出了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养殖产品补偿标准。

记者看到,各类补偿项目的标准未发生改变,但细化增加了部分补偿项目、类别,明确补偿标准,更好地促进补偿工作的开展。

例如,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中,框架、混合结构房屋调整项目增加了“防盗网调整”类别,明确铁、不锈钢补偿标准分别为100、200元/平方米。又如,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实际用于居住或办公的砖墙铁皮房项目添加了楼地面调整、天花调整、水电调整三个类别的补偿标准,分别为100、50、100元/平方米。

“我们鼓励探索房票安置补偿方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多选择,确保他们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办法》还延续了对一次性签约的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村民,按照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签约补助金额,每平方米最高可达到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若无安置房则按每平方米不高于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设置了限时搬迁奖励。例如,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退并移交房屋的村民每平方米奖励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

与此同时,根据村民选择宅基地建房、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情况分别设置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有效保障村民过渡期的正常生活。

惠州日报记者袁畅 通讯员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