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5年04月18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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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本人黄积锋(身份证号:442521196310193531)向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补办位于惠阳区淡水镇南门大街,面积为109平方米的划拨用地出让手续,该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惠阳府国用字(90)第13210104140号。
上述用地证载权利人为廖华胜,地上建有房屋,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2852745号,地上房屋于1998年3月4日转让并登记于黄积锋名下,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62269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规定,现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拟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黄积锋补办划拨用地出让手续。
如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达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叶挺大道好益康一路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5楼510室(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股)。
特此公告。
公告人:黄积锋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