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
2025年05月20日惠州日报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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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自然资催告
〔2025〕3号
惠州市中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2006年12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0)龙法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2000)龙法执字第8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0)龙法执字第80号,裁定将龙门百科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位于蓝田瑶族乡龙新公路旁厂房的所有权及248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你公司;2007年3月15日,你公司申请将龙门百科食品企业有限公司248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过户时,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但你公司获得批准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补缴调整土地用途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现以转让批准时间为评估基准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述宗地变更土地用途进行了追溯评估,经评估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3178500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广东省税务系统补缴土地出让金3178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局现催告你司自觉履行,如你司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