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

大亚湾法院依法保护小微企业权益

2025年05月27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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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日报讯 (记者曾静妍 通讯员章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于5月20日起施行。当天,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宗合同纠纷案,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广东一家上市公司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项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应向重庆一家小微企业支付10.6万余元服务费。办理该案的法官钟丹燕说:“本案裁判思路及精神契合最新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

在该案中,2018年3月,广东某公司想承建四川省某建筑工程项目。当月,该公司作为甲方与重庆某公司(属小微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乙方促成项目业主方选择甲方产品、促成甲方中标,乙方享有中标金额11%的项目服务费。该项目验收合格后,广东某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服务费,剩余10.6万余元一直未支付。重庆某公司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公司向其支付剩余费用。

被告广东某公司答辩称,根据协议,被告支付10.6万余元的前提条件是业主方(发包人)按时支付被告相关款项,但被告多次向发包人催收项目款无果,目前发包人已破产,因而原告主张的10.6万余元费用支付条件尚不成立。

“本案涉及商业活动中常见的‘背靠背’条款,这类条款往往源于甲方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定第三方对其支付款项作为其向乙方支付的前提条件。”钟丹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最新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从法律位阶看,对“背靠背”条款的否定性评价已从司法解释上升到基础性法律,第六十八条也成为备受民营企业关注的关键条款之一。

经过审理,大亚湾法院依据民法典、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判决广东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某公司支付服务费10.6万余元及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