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土地出让金告知书
2025年07月31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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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调查,2006年12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0)龙法执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2000)龙法执字第8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0)龙法执字第80号,裁定将龙门百科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位于蓝田瑶族乡龙新公路旁厂房的所有权及248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你公司;2007年3月15日,你公司申请将龙门百科食品企业有限公司2483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办理转让过户时,将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但你公司获得批准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补缴调整土地用途后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转让批准时间为评估基准日的追溯评估价格,向你单位追缴应交的土地出让金3178500元。
如有异议,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