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已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科学防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长效机制,为惠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提供坚实保障。
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鼠、蝇、蟑螂、蚤类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统筹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充分发挥市卫生强市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三)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和防控等工作。
(四)会同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预防控制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临时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和疫情信息发布制度。
三、有关部门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部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工作,如实、准确、规范报送疫情相关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三)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全市技工院校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五)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交通场站、驾校、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八)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督促河道、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餐饮行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和星级酒店、民宿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及在建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和酒店(星级酒店除外)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四)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督促做好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带等维护管养、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政园林、市容环境卫生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部门应当结合“三定”方案的部门职责,在疫情期间,根据防疫指挥部下达的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与属地县(区)、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部门应当依法精准施策,坚决防止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尽可能减少对社会运行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属地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巡查和处理。
(二)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及时清运病媒生物孳生地垃圾杂物,实现日产日清。
(三)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
(四)督促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责任人对楼顶天台、露台,空(闲)置房,政府储备地、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建筑工地等区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的公园、绿地、花卉市场、工业园区、背街冷巷、资源回收站、垃圾收集点、地下车库、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小菜园、小花园等重点区域,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
五、村(居)民委员会发挥群众自治作用,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群众开展防治联动,发挥辖区内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四级联户群”机制作用,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延伸到每一户。
(二)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合理配置熟悉本地情况的网格员,主动开展上门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信息报告、病媒生物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切实筑牢病媒生物防控防线。
(三)督促物业服务人落实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保持地下车库、楼顶天台、景观水体、公共泳池、垃圾收集点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作业。
(四)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环境卫生大扫除,引导村(居)民积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乡镇(街道)做好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社会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天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相关区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杂物堆积、无废弃容器和积水。
(二)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配备防蚊水、粘鼠贴、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三)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四)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
(二)响应政府倡导,完善家庭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粘鼠贴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三)根据防控要求,不在楼顶天台、露台等区域种养易孳生、藏匿蚊虫的植物。对已经种养的水养植物定期换水,加强病媒生物消杀。
(四)不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家禽家畜。
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病媒生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共同暴露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隐瞒病情。
八、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一)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四)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五)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的公益广告。
九、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及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故意传播传染病;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存在垃圾、粪便、污水、渣土暴露等情形或者存在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