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石湾镇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罗县石湾金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司已将对你司所享有的下列债权:(2011)惠中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博罗县俊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请贵司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向博罗县俊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特此公告。
惠州市天隽置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