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2025年10月25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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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张如松先生及张如松家属:
2003年9月25日,张如松与我村小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书》,由张如松本人承租我村小组境内水田、旱地、菜园地,租赁期限30年,自2004年1月1日至2034年1月1日。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上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因此自2024年1月1日起该《土地租用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为维护本村小组合法权益,本村小组特此通知张如松先生及张如松家属,本村小组无偿收回张如松承租的位于惠阳区沙田镇金桔梅园村小组境内水田、旱地、菜园地及所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如有疑问,请联系:张奇彪,电话:13669558338。
特此通知。
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金桔村梅园村民小组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