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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工伤,或许会给一个家庭带来风雨。工伤保险,正是守护劳动者的安全网,为受伤职工及其家庭撑起希望之伞。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曾于2004年1月14日、2011年9月29日进行两次修订,并于2019年5月21日完成修正。现行有效版本即为2019年修正版。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包含总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有哪些关键保障?谁可以参保?什么情况算工伤?工伤能获得什么保险待遇?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工伤保险,为自己增添一份坚实的保障。
工伤认定
上下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了解工伤保险,首先要知道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也就是谁可以参保。
《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什么情况算是工伤呢?《条例》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哪些情况算工伤?《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除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在一些特定情形中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视同工伤。
《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条例》还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根据《条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劳动能力鉴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后,在何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条例》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以及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确认等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伤残待遇
发生工伤后,职工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工伤康复、经济补偿等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明确,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伤残职工除可享受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报销等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可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待遇(具体见《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览表》)。
热点问答
01 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02 职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如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03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本组文字 惠州日报记者香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