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生活垃圾分类为国家法律制度

17项条款“管好”垃圾分类

2026年04月10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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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相关法律将同时废止。《生态环境法典》以国家法律形式确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其中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用17项条款(第四百九十九条至第五百一十五条),系统规定了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到处理的全链条管理规则。

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

《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明确宣告“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工作原则,并界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在政府职责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分类习惯。第五百零一条要求有关部门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第五百零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针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杜绝“先分后混”。

第五百零七条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第五百零八条要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套收集设施

在设施建设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明确,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百零四条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公布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百一十二条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建设、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并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处理设施、场所。第五百一十三条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确立“产生者付费”原则

针对厨余垃圾,《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在收费制度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确立了“产生者付费”原则,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收费标准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收费标准及时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惠州日报记者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