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龙自然资土执告〔2026〕2号

2026年06月02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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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森尔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陂新村小组占用土地搭建铁皮棚厂房,占用的土地面积共5225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耕地5225平方米;土地利用规划地类为工业用地3597平方米、耕地1628平方米),其中,3597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地类为工业用地3597平方米)符合麻榨镇现行国土空间规划,1628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地类为耕地1628平方米)不符合麻榨镇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的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第5项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5225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597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地类为3597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 1628平方米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地类为1628平方米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5225平方米水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1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佰陆拾壹万柒仟柒佰贰拾伍元整( 26177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递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龙自然资土执告〔2026〕2号),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执法股 杨工 0752-7793273

单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田镇龙新公路西埔路段办公区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