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单位弄虚作假可处3倍收费罚款

2017年08月15日东江时报惠事/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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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所有企业注意啦!今年7月16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哪些变化?对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又有哪些影响?

其中,新《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将之前旧《条例》“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等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所有条款删除。

新 《条例》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之前的规定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关专家对此变化解读:首先要明确的是,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在新《条例》中没必要再做重复规定。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当然,《新条例》消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也为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的改革大形势下今后进一步推动环评法修改、环评单位资质管理改革埋下伏笔。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条犹如“杀手锏”,大大增强了了基层环保部门对环评单位进行有效监管的手段。过去不管环评单位做的好坏与否,基层环保部门很难进行有效奖惩,顶多只是通报批评。如今可以罚款,而且罚款数额不低,是环评费用的1~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