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规: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自2023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3年06月15日东江时报惠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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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问题是不少业主特别关注的话题。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车位问题是不少业主特别关注的话题。 东江时报记者周楠 摄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6月1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专有部分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车位“只售不租”屡见不鲜

近些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剧增,“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究其原因,除了车越来越多之外,车位“只售不租”也难辞其咎,尤其是老旧小区,原本就停车位紧缺,加上“人为”限制,更是导致停车成为业主的“老大难”。

在惠州,多个小区都曾曝出存在“只售不租”现象,相关纠纷屡见不鲜。此前,车位紧张的江北景盛华庭就曾被曝小区物业以高价出租倒逼业主购买车位;河南岸美地花园城被曝被第三方公司将部分车位上锁,对业主只售不租;下角御景花园、麦地南翠花园也先后曝出过类似情况,导致业主们多方维权。

江北一小区业主王先生告诉记者,小区交付已经超过10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业主购置车辆,小区的停车位供应不足,每天小区外部街道都停满了车辆,时不时会遭遇交警抄牌。“物业一直有车位出租,但惠州大部分小区租金是250元/月,我们小区的月租金却达到一个月400多元。小区也有车位出售,但是售价达到8~11万元/个。”王先生说,业主曾自发组织去找物业协商过,从租金到车位售价都希望能有些优惠,但都没有结果,因为确实没有停车位可用,部分有条件的业主只能选择高价买下车位。

新政出台堵住“只售不租”漏洞

事实上,关于停车位“只售不租”以及高价租金倒逼业主购买车位等现象在很多城市均十分常见。一方面,租赁车位是部分业主的迫切诉求;一方面,出售车位是开发商回笼资金实现利润兑现的必要手段。作为配套设施的停车位应该从便利业主的角度来考虑,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利民举措已被“架空”。如何堵住这一漏洞成为很多城市共同面临的问题。

此次《停车位租售管理办法》出台,明令禁止车位“只售不租”,并遵循业主优先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维护了业主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将纠正相关不合规的市场行为,使“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同时减少更多停车位相关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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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文摘录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五条 专有部分停车位可以出售、附赠、出租,出售、附赠前应取得权属登记。停车位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第六条 人防工程停车位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或者受益单位要对人防工程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战时能迅速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各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共有部分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得出售、附赠,可以出租。共有部分停车位出租收入,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摇珠、竞标等公平、公开的方式出售或出租停车位。

建设单位出售停车位时,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未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小于等于1:1),每套住宅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停车位。建筑区划内可出售停车位数量超过房屋套数的(配比大于1:1),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停车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将超出1:1部分的停车位向需要购买第2个停车位的业主出售。

在保障未购买停车位业主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单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含)的业主,可在本条第二款规定基础上增加购买1个停车位。

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尾数不计)相当于一套住宅房屋,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出售停车位,不足100平方米的计一套。

业主转让已购停车位的,应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其他房屋业主需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出租停车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停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东江时报记者伍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