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疾控中心提醒:

近期到过以下地区人员请报备

2022年02月27日惠州日报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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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日报讯 (记者周智聪 通讯员唐运胜 郭家亮)近期,云南省、黑龙江省、四川省等地,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等地相继发生疫情。鉴于当前疫情形势,经惠州市疾控中心专家综合研判,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严防疫情输入,近日,惠州市疾控中心紧急对广大市民作出提醒。

以下相应时间途经这些城市的人员请立即主动报备:2月2日(含)以来途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2月3日(含)以来途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2月5日(含)以来途经黑龙江省鸡西市;2月6日(含)以来途经四川省成都市;2月9日(含)以来途经云南省临沧市;2月9日(含)以来途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2月10日(含)以来途经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福田区、南山区、罗湖区;2月10日(含)以来途经东莞市大朗镇;2月13日(含)以来途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月16日(含)以来途经四川省泸州市;2月17日(含)以来途经山西省晋中市;2月17日(含)以来途经海南省澄迈县;2月17日(含)以来途经湖北省武汉市。

请近期有以上地区旅居史或与通报病例有时空交集的来(返)惠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工作单位或住宿酒店(宾馆)报备,并配合防疫人员的指引开展健康管理。

请各社区(村、居)和各单位主动加强排查,并对上述人员开展健康管理。

建议我市正在举办大型会议或大型活动的组织方对参加人员进行旅居史排查,有以上地区旅居史或与通报病例有时空交集的来(返)惠人员,不要参加会议。

鉴于当前的疫情形势,建议广大市民近期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土病例报告地区的城市,从外省市旅游、出差返惠后,建议主动做一次核酸检测并自我健康观察14天。如有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尽早到附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告知医生旅居史,不要自行用药;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广大市民和游客加强自我防护,坚持扫码、测温、戴口罩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勤洗手、多通风、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接种新冠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传播的最经济、最有效措施。符合条件尚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市民,请尽快安排完成疫苗接种;已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18岁及以上人群,迅速进行加强免疫接种。

◎温馨提醒

违反防疫法规或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隐瞒病情或瞒报行程信息会有什么后果?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又有什么后果?《惠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第三版)》有相应解释。

一、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有什么后果?

答:1.行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有什么后果?

答:1.行政责任。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周智聪 整理)